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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

2024-09-06 3:26:28 足球内幕 宋瑞芝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迷晕女儿让男友性侵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女子强奸男子怎么判,你怎么看?

国家法侓明确规定,强奸罪只适合于男性。如果女性被别人告强奸,法院是不认可的。但检察机关会通过调查、取证如果属实的话,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调查结果对女性被告以猥亵罪进行宣判的。所以,所有的男性朋友,一但发生类似的事情,还是可以用法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我们关注到的性侵、强奸案件中,受害者基本都是清一色的女性或者未成年人;

倘若你听到一个男子被女性性侵,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呢?“快给我讲讲细节”或是“他怎么这么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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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念一想,如果男子打心底里不愿意与女子发生关系,而女子又使用了暴力等胁迫的方式与其发生关系,她是否构成强奸罪呢?很遗憾,女子并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具体到《刑法》中,《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凡是构成“强奸罪”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违背”的方式包括暴力等胁迫手段;二是真正发生了关系,如果未得逞,那么属于“未遂”,可轻判;三是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

从最后一个基本条件可以看出,被侵害的客体是女性才构成“强奸”,如果女性违背男性的意志与其发生关系,即便使用了暴力或者其他胁迫手段,受限于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身份,法律上也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女性在这方面就得不到约束、更不意味着女性的此种行为就是合法的、得不到惩罚的,实际上针对此类案件,法律上还有其他的罪名可以给其定罪,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故意伤害罪”。

在过去,“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主体也是“妇女”,与强奸罪类似;不过,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审议通过,“强制猥亵罪”的猥亵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即“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

也就说“强制猥亵罪”同样适用于犯罪主体是女性、被侵害客体是男性的案件,不过“强制猥亵罪”的处罚比起“强奸罪”要轻一些,一般情况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起强奸罪的3-10年明显要轻。

除了“强制猥亵罪”能给予约束外,如果给男性造成其他的伤害,那么也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来定罪。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处罚可以达到死刑。

“女性强奸男性”看起来不可思议,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过这种案例,我们来看一下事情经过和处罚结果:

早些年,18岁的小张利用业余时间到洗浴中心兼职服务员,端茶倒水赚取生活费和学费。某一天,洗浴中心来了三位散发着“暴发户”气质的妇女,先是在包间内打麻将,小张就负责为三位妇女端茶倒水。

看小张年轻又长相清秀,三名妇女对小张起了歹意,自知依靠蛮力“制服”不了小张,于是哄骗小张喝下了加有迷晕药物的水,小张神志不清之下,被三名女性强迫发生了关系。

事后小张报警,并到医院做了检查,鉴于小张是男性,而在三名女子的强迫行为之下,小张部分功能丧失,身体受到不小的损伤。后来三名女子被以“强制猥亵”和“故意伤害”被依法论处了。

试想一下,如果角色转变,侵害方是男性、被侵害方小张是女性的话,那么三人就不会以以上两个罪名论处了,等待他们的是更为严厉的“强奸罪”甚至是轮奸罪。

强奸罪的被侵害客体的范围会扩大吗?国外是如何规定的?

全球范围内,与我国类似,“强奸罪”是重罪,而且不少国家都将被侵害的客体从“女性”扩大到了“他人”,也开始保护男性群体的利益,比如:

2012年1月起,美联邦司法对“强奸”的定义做出了扩大解释,把对男性的性侵也视为强奸的一种;

1975年,应该对首例“女性性侵男性”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最终她被以“强奸罪”起诉并被判处12个刑期;

德国在1998年同样将范围扩大到男性;意、俄、日等国家也对受侵害的女性和男性做出了平等保护。

说到我国,之前“强制猥亵罪”的被侵害客体范围也是女性,但后期的修正案将范围扩大到了男性,相信随着司法的进步、随着男女在各个方面的平等,未来“强奸罪”也不排除效仿“强制猥亵”范围扩大化的可能。

写在最后:

综上而言,“女性性侵男性”,根据当下我国法律法规,构不成强奸罪,最多以强制猥亵或故意伤害论处,惩罚措施较强奸罪要略轻一些。但是随着司法进步,未来不排除范围扩大化的可能,毕竟男性的各项权利同样需要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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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强奸男子只能用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限制人身自由罪采取拘留或拘役,却不能用强奸罪对其采取任何法律措施。因为,我国刑法强奸罪是专指男性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男女发发性关系,以男性主要因素,所以,强奸罪即使发生了,女子除协助他人强奸被判强奸罪外,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没有㐫种事吧。男人不想,你怎么爬到女人身上去的。除非是仵醉酒了,失去了对自已的控制能力。怎么办?法律上没有女人犯強奸罪的法说,只有叫她作你老婆。你不喜欢她,就算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明确规定被强奸对象为妇女,男性不能作为被强奸对象,男性不能作为强奸罪的被害人,所以女性强奸男性不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其中标红的词是“他人”,此时就可以包括男性,男性也就可以成为猥亵罪的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只能以猥亵罪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导致他人受轻伤以上伤害,也可能同时构成非法拘禁罪或故意伤害罪。

强暴和强奸是一个罪名吗?

强暴比强奸更严重。强暴,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暴力或者武力的手段强迫胁迫对方,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因此,基本上和强奸成为了同义词。

但是来讲,违背妇女的意愿和妇女发生性关系,就可以称之为强奸。也就是说强奸未必会使用暴力或者武力的手段。比如说有些人,就会使用听话水之类的东西。比如说在酒吧门口,有些人就会专门守在那里对喝醉的小姐姐下手,这些行为虽然没有采用暴力或者武力的手段,但是依旧属于强奸的范畴。

而强暴,采取了武力或者暴力的手段,这在强奸罪当中,很可能会属于从重情节。如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甚至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这里也给大家提个醒:一定要尊重女性,尊重对方的意愿,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一时冲动,而犯下一些挑战法律底线的事情,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也提醒各位小姐姐一句:出门在外,自己的安全才是第一位!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小姐姐们也不要将自己处于危险的境地哦!

霸王上弓,强行硬上,两个词等同于表达着一个意思,强暴和强奸有着专用特定指向,多用于男人对女人,在违背女人意识情况下,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表述。

但是,在刑事案件和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强奸罪名",没有"强暴罪"之说。

通常人们习惯性表达,用强暴二字来代替强奸二字,其意在于强暴稍微柔和入耳,强奸二字要直接了当,二者字面上有别,意思是一致的。

虽然字面一字之差,刑法上使用强奸,没有与强暴并用。

强暴和强奸都是犯罪分子,在违背妇女意愿,实施暴力手段,威逼胁迫妇女,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是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列为恶性案件的一种,也是重罪,量刑起点高,如有特别恶劣情节,会加重处罚,直接杀害受害人生命,或者因强奸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可以处以极刑。

强奸罪的危害,不同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案件,社会危害大,社会影响也大,犯罪分子除"身理"特别的疾病,余生时日有限的罪犯,不能再犯罪危及他人,危害社会的情形外,被判处刑期后,没有假释,不得使用监外执行,更没有使用缓刑的法定条款,一律在监狱的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完实际刑期。

由此可见,对于犯强奸罪的犯罪分子,几乎是一路的从严、从重、从紧态势,只要犯罪分子胆敢以身试法,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错!强暴与强奸语义相近,指的都是女性被男性使用暴力进行性侵犯,但强暴不是罪名,是指犯罪的手段。刑法上只有强奸罪,没有强暴罪。

强暴是纯暴力性侵,强奸除了使用暴力,还包括其它“和平”手段,比如武力威胁、灌醉或药物迷晕等使女性不敢、不知反抗而实施犯罪。强暴会让女性的身体受到明显的损伤,强奸却有可能看不出任何伤痕,判罪的依据是主观上违背了女性的性意愿,客观上已经与女性发生了性关系。

被强暴的女性如果没有报案,那强暴者就不会被绳之以法,强暴就只能是一种行为而不会变成罪名,因为强暴也有可能发生在恋人或夫妻身上,或不想反目的熟人身上。而强奸罪多见于法院判决的正式文书中,强奸最显著的特征是受害女性完全没有与犯罪嫌疑人交合的意图。强暴强调的是行为人的强硬与粗暴,并没有提及女性的心理反应。

“强暴”并非是法律术语,而“强奸罪”则是《刑法》第236条中所规定的罪名。虽说“强暴”并非法律术语,法律中也没有“强暴罪”这一罪名,但个人理解,“强奸”包含“强暴”,而“强暴”则是“强奸”中的一部分。

之所以民间会有“强暴”一词,大概率来自于对“强奸罪”这一罪名描述上的简化。所谓“强奸罪”,即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注意,在这一表述中,违背被害人意愿是先决条件,而之所以能违背其意愿,大概率是使用了“暴力、威胁、伤害”等强迫手段,说得简单一些就是使用了“暴力手段”,简化而来的意思就是“强暴”。

另外,“强暴”一词的百科释义也印证了上述猜测,比如百科中对于“强暴”一词的释义是“在对方不同意或没有理会对方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一般是利用暴力或武力手段强迫或威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另外,释义中还特别说明与强奸是同义词。因此,“强奸罪”是真正的法律法规中的用词,而“强暴”则是根据“强奸”一词的释义简化而来的,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并非是一个罪名,但意思基本相似。

文章开头我们说“强奸”包含“强暴”,而“强暴”是“强奸”中的一部分,这是为什么呢?我们着重说一下这一点:

大家注意,构成强奸并非一定伴随着“暴力、威胁、伤害”等强迫手段,也就是过程中并非一定有生拉硬拽、反抗、伴随受伤等情形,在有些强奸案中,即便加害人没有采取暴力手段,依然不耽误“强奸罪”的认定。

构成“强奸”的先决条件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至于通过何种方式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并不重要,比如有些加害人“不怒而威”,采用言语威胁或者其他威胁手段来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得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境地,这也是“强奸”的范畴,尽管看上去加害人没有暴力胁迫的迹象、看上去是“你情我愿”。

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之前在某监狱中,一狱警将某女囚犯带到了办公室,在办公室中,狱警扬言不配合就不为其减刑,甚至可以为其加刑。在此胁迫下,女犯人不敢反抗,只能乖乖“束手就擒”。这一案例中,虽然狱警没有暴力胁迫的表现,但也是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行为,同样被以强奸罪起诉。

同样的道理,比如使用了药物、以生命安全为要挟、以被害人家人生命财产安全为要挟,或者对失去反抗能的、失去行动能力的人而实施该行为,或者对于年龄较小的受害者来说,其本身就没有反抗的意识,但这也都属于“违背意愿”的情形,同样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

终归一条:“暴力”并非唯一手段,只要违背了被害人意愿,那么同样构成强奸,即便是被害人处于性命安全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担忧而不反抗。

反观“强暴”,从字面意思就不难看出,这一过程中一定伴随着“暴力胁迫”,是所有“强奸”中最为常见的那一种。

基于以上方面的分析,我们才说,强奸与强暴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强暴是最常见的那一类强奸。

而无论是法律法规上的“强奸罪”司法词汇,还是“强暴”这一约定俗成的叫法,在刑罚方面的尺度都是一样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未满14周岁,还要从重处罚,对于情节恶劣的,比如致死、致重伤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死刑。

写在最后:综上来说,法律上,“强暴”并非一个罪名,其大概率是在“强奸罪”伴随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是强奸行为中的一种;但除了“强暴”属于“强奸”之外,对于没有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的,只要是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也是构成强奸罪名的。因此,强奸的范围更大一些,强暴的范围则相对较小一些,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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